|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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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银光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卡本金222953.17元,利息19762.54元,费用81319.27元,共计324034.98元(截至2020年4月1日);并支付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依据双方签订的《西安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5元,减半收取311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