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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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9181.96元、利息2397.66元、罚息11801.56元,并自2020年8月5日起以30956.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罚息、复利至实际还款之日,以10623.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4%计算罚息、复利至实际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3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