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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
| 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准许申请人舟山市天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舟山通洲船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数额为173179特别提款权(其人民币数额按裁定生效之日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及该款项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申请人舟山市天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舟山通洲船务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人民币或者本院认可的担保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逾期未设立基金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四、驳回申请人舟山通洲船务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分公司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1-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