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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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正晓电缆有限公司 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云南东联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正晓电缆有限公司、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万元,支付截止2017年12月21日尚欠的罚息、复利1917708.73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罚息和以尚欠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复利(按季结息); 二、被告被告云南正晓电缆有限公司、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费194088.54元; 三、被告云南东联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向被告云南正晓电缆有限公司、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389元由原告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50元,由被告云南正晓电缆有限公司、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云南东联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5133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正晓电缆有限公司、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云南东联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芸 人民陪审员 孙翠鑫 人民陪审员 龙昆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何永伦 书记员王崟榕 罗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