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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市越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泉州市越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场地占用费:①泉州市鲤城区××街××号××号楼1层面积为1408㎡房屋的场地占用费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3月止按44352元/月标准计算;②泉州市鲤城区××街××号××号楼1层面积为512㎡房屋的场地占用费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3月止按19354元/月标准计算;③泉州市鲤城区××街××号××号楼1层面积为500㎡房屋的场地占用费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3月止按30626元/月标准计算;

二、泉州市越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保证金67836元及截止2018年11月30日未付租金753523.4元;

三、泉州市越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每月应付租金数额为基数自该月应付租金的次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双方对账结算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所有未付租金的违约金(例如编号2010031《房屋租赁合同》项下2017年1月份未付租金21120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以211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以此推算其他各份合同各月未付租金的违约金,并以此累加各月未付租金的违约金而计算出总违约金);

四、泉州市越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租赁期间新增的装修、装饰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指入墙入地及其他不可移动、不可拆卸部分)无偿归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五、泉州市越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注销以上述租赁房屋作为登记注册地址的手续,并于返还租赁场所后向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示相关证明;

六、泉州市越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18000元;

七、驳回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32元,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32元,泉州市越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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