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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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宜鑫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宜良凤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宜良凤矿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原告昆明市鑫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人民币59366.50元。 二、驳回原告昆明市鑫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昆明市鑫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284.00元减半收取642.00元,由原告昆明市鑫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