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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市国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支付19542160.22元以及该款项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2079元,由原告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承担106515元、由被告昆明市国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355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昆明市国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 馨 人民陪审员 刘弋寮 人民陪审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汪雪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