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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华达兴盛经贸有限公司
云南邦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为:由上诉人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退还货款659458.74元;

二、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6768元,由上诉人***负担32737元,由上诉人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31元。(上诉人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23384元,退还16368.8元;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23384元,退还701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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