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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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空气化工产品(无锡)气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空气化工产品(无锡)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及浮动薪酬5086元,合计13086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空气化工产品(无锡)气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预交,***同意该款由空气化工产品(无锡)气体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空气化工产品(无锡)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