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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侨鸣光电有限公司
南京安捷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安捷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侨鸣光电有限公司货款255120元、截至2020年4月20日的违约金15186元以及2020年4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以货款25512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侨鸣光电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安捷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794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诉讼费476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侨鸣光电有限公司负担1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安捷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49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21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安捷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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