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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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462548.21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4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100563.92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4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银行费用22829.26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4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0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用5000元,合计171056元,由原告江苏海外集团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75元,由被告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692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