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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地集团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办理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壕沟金地·格林小城2(金地·西岸故事)7号楼栋/单元8层1室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二、上述房屋抵押登记办妥后,或被告***逾期仍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有权对上述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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