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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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10月30日的信用卡欠款180,891.89元(包含本金、利息及费用);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支行偿还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信用卡欠款(包含本金、利息及费用,以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数据为准,与上述第一项中的利息及费用共同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5元,减半收取计201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