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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秘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国誉创富国际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二、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秘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国誉创富国际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01780元; 三、驳回原告国誉创富国际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国誉创富国际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已交纳),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秘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0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