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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
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
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吉视传媒”互联网电视业务集成平台传播2019赛季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第14轮“北京中赫国安与广州富力”足球赛事节目;

二、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

三、驳回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680元,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3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1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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