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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增城经贸企业集团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银河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增城经贸企业集团公司在香港银通国际有限公司出资不实的本金20792500元人民币及利息(自1996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对(2002)增法经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54元,由被告增城经贸企业集团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2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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