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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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支行 |
类型 |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支行贷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贷款利息、罚息(执行数据以结清当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系统计算为准)。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8.77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