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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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虹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翁源县翁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翁源县翁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翁源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9民初1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翁源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9民初18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翁源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9民初1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分公司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翁源县翁江新城业主委员会交还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财物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3)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4)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5)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6)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7)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8)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四、驳回翁源县翁江新城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翁源县翁江新城业主委员会负担150元,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分公司负担275元。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分公司应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75元,翁源县翁江新城业主委员会多预交的275元,由一审法院予以清退。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翁源县翁江新城业主委员会负担150元,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分公司负担275元。翁源县翁江新城业主委员会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源分公司多预交的150元,本院予以清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