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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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西宁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3日作出的宁复(201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西宁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宁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韩雪梅 审 判 员李 娟 人民陪审员华 虹 二Ο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李亚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