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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市嘉胜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市盛大新材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嘉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6500000元; 二、被告天津市嘉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以尚未偿还的贷款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的从2020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津市嘉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四、被告天津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如被告天津市嘉胜实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原告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津西青动抵登字(2015)第0064号《动产抵押登记证》及清单中载明的机械设备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7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7930元,由被告天津市嘉胜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盛大新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