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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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光通科技有限公司 钟山区腾达建筑材料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涪城区腾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返还钢管10286米、扣件5000套;若不能返还,则按合同约定钢管13元/米、扣件5元/套的标准,向原告绵阳市涪城区腾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赔偿;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涪城区腾达建筑材料租赁站支付租金105702.08元、违约金20000元; 三、被告四川华光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租金、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绵阳市涪城区腾达建筑材料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25元,由原告绵阳市涪城区腾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241元,被告***、四川华光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