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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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瑞吉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佳鸿宇合实业有限公司 昆明市澳松人造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晋宁文龙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昆明市晋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22民初140号判决; 二、被上诉人云南佳鸿宇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上诉人***、***、***、***及委托的会计人员查阅。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云南佳鸿宇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