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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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锐东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4民初16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一、解除原告云南锐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县分公司于2018年2月7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二、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锐东商贸有限公司钢材货款1002935.90元;三、如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县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货款及保全费、诉讼费的,则由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4民初16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驳回原告云南锐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云南锐东商贸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12月16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云南锐东商贸有限公司主张的加价款)342608.52元以及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应按100293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云南锐东商贸有限公司主张的加价款); 四、驳回云南锐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820元,由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县分公司承担17838元,由云南锐东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9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县分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9.26元,由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县分公司承担9413.26元,由云南锐东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0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