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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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 内蒙古锡林郭勒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浩特市牧缘农牧业牧民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锡林浩特市牧缘农牧业牧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借款本金246024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246024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罚息以246024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2日起,年利率9%基础上加收50%,即年利率13.5%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内蒙古锡林郭勒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82元,由被告锡林浩特市牧缘农牧业牧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