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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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江安县永安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民初4371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计96528元; 三、江安县永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复印费,医疗费计7046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承担86元,江安县永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2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70元,由江安县永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