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海翔开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开阳县城关镇东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贵州海翔开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贵州海翔开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开阳县城关镇东山村村民委员会租赁房屋(位于开阳县平方米)及移交财产(见本院查明移交财产); 三、被告贵州海翔开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开阳县城关镇东山村村民委员会租赁费13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租赁费13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租赁费138000元为止); 四、被告贵州海翔开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开阳县城关镇东山村村民委员会从2020年8月1日起至返还租赁房屋期间的租赁费(每日按652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被告贵州海翔开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