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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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成都燎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燎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价款244745.78元; 二、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9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13159元,由原告***负担6579.50元,被告成都燎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79.50元。被告成都燎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金额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小波 审 判 员 汪 泽 人民陪审员 张 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周仁刚 书 记 员 潘 杰 附件: 计算方法及过程说明 (一)审核报告中的“20个乡村新建工程审定总金额表”载明审定施工费合计683919.45元,扣除不是原告***施工的两个乡村(夕佳山支局东胜村施工费41678.31元+夕佳山支局杨庙村施工费19517.26元=61195.57元),18个乡村施工费为622723.88元; (二)审核报告中的“20个乡村新建工程审定总金额表”载明乙供材料400034.64元,扣除扣除不是原告***施工的两个乡村(夕佳山支局东胜村乙供材料25388.28元+夕佳山支局杨庙村乙供材料9549.62元=34937.90元),18个乡村施乙供材料为365096.74元; (三)原告***施工的18个村施工费为622723.88元-365096.74元=257627.14元。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