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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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8414.46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该借款孳生的逾期利息及复利; 上述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