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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赔偿款人民币112474.4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赔偿款人民币42388.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28.74元,由原告***负担572.74元,被告***负担35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