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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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北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603执452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03民初61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北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296904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72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0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绍兴北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标的为296904元。现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分期付款履行。于2020年12月22日前付款30000元,余款266904元,自2021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30000元,直至全部付清,款清案结。期间如有一期逾期不付,则按原调解书继续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30000元。鉴于本案和解履行期限为10个月,系和解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方式的要求,现对(2020)浙0603执4523号案作终结执行处理。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