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77217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2元,由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宽富平 审 判 员杨志远 人民陪审员姬治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晁永辉 书 记 员王卫兵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