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本金986230.67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上述本金的利息(每期按照透支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滞纳金1800元和手续费19.75元; 三、***对***、***的上述还款义务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8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冲 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 人民陪审员 何二宝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黄 昊 书 记 员 张 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