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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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各项损失共计1051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各项损失共计86412.65元(其中18812.65元实际支付给***,剩余67600元支付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6元,由***负担876元,已交纳,由***负担21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440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傅 静 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