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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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滦南县吉森工贸有限公司 唐山市鑫源制锹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2民终50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昝杰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鑫,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滦南县吉森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勇,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鑫源制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江,总经理。 上诉人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滦南县吉森工贸有限公司、国新、唐山市鑫源制锹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20)冀0224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鑫,被上诉人滦南县吉森工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勇,被上诉人国新到庭参加诉讼,唐山市鑫源制锹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7912元,由张家口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鹏章 审判员 刘蒙蒙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莎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