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修车费90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海秀 审 判 员 陈 峰 人民陪审员 席小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焦 璐 -2- -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