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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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三友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劳务工程款人民币13万元,并以该13万元为基数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9月26日-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 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