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借款本金297362.37元、利息1415.30元(含未付正常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律师费损失18625元。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有权对被告***所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不动产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443000元范围内以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8元,财产保全费22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11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