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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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3民终991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3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 二、被申请人彭某、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再审申请人狄某×××号重型自卸货车; 三、被申请人彭某、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再审申请人狄某停运损失179347.61元; 四、驳回阳泉市煜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6元,合计3312元,由彭某、岳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