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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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松灿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江汉油田广顺建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 资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松灿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江汉油田广顺建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资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020-2021年常规燃气工程资兴项目部)的工程款30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二、查封本案担保物担保人黄志华个人单独所有的位于湖南省资兴市新区××路××市场××幢××号(房产证号:资房权证私字第0××**)的房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