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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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国资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粤03民终14880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陈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钟九华支付《人民调解协议书》第三条中规定的第三期剩余未支付款项人民币51000元; 四、驳回钟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7元(钟九华已预交),由陈桂英负担563.5元,钟九华负担563.5元。一审法院退回钟九华案件受理费563.5元,陈桂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6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55元(陈桂英已预交),由陈桂英负担1127.5元,钟九华负担1127.5元,钟九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陈桂英1127.5元。再审案件受理费2255元(陈桂英已预交),由陈桂英负担1127.5元,钟九华负担1127.5元,钟九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陈桂英1127.5元。拒不交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