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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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4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江西新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51608.6元;由上诉人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77412.9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江西新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上诉人***、***、江西新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6元,由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上诉人***、***、江西新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2元,由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