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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港船舶燃料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港石化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大连海事法院(2019)辽7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 二、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返还15538.883吨成品油(以汽油11179.6吨、柴油4359.283吨为基数的合理损耗范围内);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31日前合同费用823023.54元;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25日逾期提货期间仓储费1056万元; 五、驳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61137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负担90098元、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10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1137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负担90098元、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10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