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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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湖北省咸宁市骏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69800元,并自2018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省咸宁市骏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补贴返款334991.7元(2018年2月至2020年7月,共30期),并以此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47元,由被告湖北省咸宁市骏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