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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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日照分公司物业费645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日照分公司违约金1936.8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