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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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昊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日照市辰安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城区支公司 山东港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鲁L×××××号牌车辆损失费156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7800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鲁L×××××号牌车辆施救费1600元; 四、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6元,由原告***负担2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城区支公司负担36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隆财 人民陪审员 蔡明成 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匡姗姗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