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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30609.9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20609.9元。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80125.21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用4243元,由被告***负担3000元,由被告***负担1243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