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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
中科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三源安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祥业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48582896.42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48582896.42元作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延期开工损失10万元;

三、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在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48582896.4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对涉诉工程存在的负一层、负二层渗漏、外墙保温质量问题进行修复;

五、驳回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46645.31元,由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3322.31元,由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3323元;工程造价鉴定费1551682元,由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5841元,由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75841元;质量鉴定费1199922元,由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994元,由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9977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0608元,由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万元,由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6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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