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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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三只松鼠(无为)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20)皖0225民初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20)皖0225民初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三只松鼠(无为)有限责任公司工期违约金127.04万元; 四、驳回三只松鼠(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288元,由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288元,由三只松鼠(无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317元,由马鞍山广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由三只松鼠(无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3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