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赵姜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99548.9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00元,***、***、***、***、***共同承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和明 人民陪审员 张君华 人民陪审员 张中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向 琪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