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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荆州精湛机械有限公司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荆州市金联安防伪印章制作鉴别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荆州精湛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未付租金224400元,并赔付原告自2015年8月23日起以224400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滞纳金;

二、被告***对被告荆州精湛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荆州精湛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9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679元,由被告荆州精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和运公司、精湛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07-31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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